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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老年学院章程

编辑:hjcwjz时间:2014年06月10日访问次数:3498

       浙江大学老年学院章程
                    (2018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大学老年学院是浙江大学离退休教职工终身教育基本组织形式的补充,其性质为老年人非学历教育。
   第二条  老年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为依据,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及离退休工作的政策要求,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遵循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律,根据我校离退休教职工的特点,注重实效,办出特色。
   第三条 老年学院办学宗旨是以人为本,以“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为目标,按照自愿和兴趣,通过丰富生动的教学内容吸引离退休教职工,通过学习提高思想理论和科学文化与生理心理素质,达到增长知识、陶冶情操、促进健康、丰富晚年生活的目的。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 老年学院由浙江大学离退休工作处主办,各校区设老年学院分院由离退休教职工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离退休工作处支持老年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老年学院设院长、副院长及分院院长、副院长若干名。人员由离退休教职工和离退休工作处工作人员组成。老年学院面向全校离退休教职工招生,以校区为单位实行教学和管理。
               
               第三章 招生范围、开班及学员
第六条 浙江大学离退休教职工均可报名参加老年学院的学习。
第七条 老年学院根据离退休教职工需求并根据条件开办教学班。
第八条  老年学院入学条件:我校离退休教职工、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八十周岁。每个教学班学员原则上不少于25人、不多于50人。
第九条 老年学院学员应按规定办理报名等入学手续,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 课程及年限
第十条 教学班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班,采取学年制,每学年两个学期,每学期四个月左右,每个教学单元为二学时。
第十一条 初级、中级、高级各级教学班教学年限原则上为二年。
第十二条 学业期满,展示学员成果,颁发老年学院结业证书。
      
   第五章 教师与教材
   第十三条 聘请热心老年教育事业,有丰富经验与学术造诣的专业教师组成教师队伍。按教师教学课时量付给一定讲课酬金。
第十四条 讲课教材根据不同专业课程,由教师推荐,学院确认后选用,原则上采用已出版的教材。如有特殊需要请任课教师编写讲义。
              
             第六章 经费与教学设备
   第十五条 离退休工作处根据老年学院各教学班的实际需要,在办班经费上给予适当资助。各教学班班费要做到公开、透明。离退休工作处对各教学班班费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教学设备和各类设施,根据需要由老年学院统一配置、使用和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8年11月19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浙江大学离退休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