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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办理殡仪事宜的暂行规定

编辑:lxzz时间:2014年08月29日访问次数:6212

浙江大学办理殡仪事宜的暂行规定

浙大发人199917

 

遵循殡葬改革的原则,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本校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死亡之后,一律实行火葬。

二、教职工死亡,根据死者本人遗愿和家属的意见,按照殡葬改革和殡仪从简的原则,可举行遗体告别等仪式。

三、教职工死亡的有关殡葬事宜,一般由死亡人员原工作单位负责办理。教授、省管干部死亡后,由学校出讣告,学校领导参加告别会;其他人员死亡后,由原工作单位出讣告,单位负责人主持告别会和致告别辞。讣告一律采用整张白纸(一开)加黑框格式。

四、学校送花圈的范围:

教职工死亡后,一般由浙江大学、校工会、人事处及死亡人员所在的单位送花圈。死亡人员属教授、省管干部的,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党委书记、校长加送花圈;属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处加送花圈;属统战对象的,党委统战部加送花圈。

五、有关经费开支:

1、告别厅租费、学校规定送的花圈租费及小白花费用,由学校支付。

2、告别会用车费用:校机关、校区机关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告别会用车费用由学校支付;各学院、系、校直属单位人员死亡的,告别会用车费用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支付。

六、教职工死亡后,学校发放丧葬补助费2000元。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属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基本工资;属因工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上述费用,由死亡人员原工作单位协助遗属到校人事处办理,属退休人员的,到离退休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