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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离退休工作处涉老舆情研判处置工作实施办法

编辑:时间:2015年06月26日访问次数:27

离休党工委20157



浙江大学离退休工作处涉老舆情研判处置工作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离退休干部“双先”表彰大会精神,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建立健全涉老社会矛盾化解长效机制,为我校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保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离退休老同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退休工作处作为学校离退休老同志管理服务的职能部门,有义务做好涉老负面动态的排查研判工作,应当积极协助学校相关部处做好涉老诉求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  涉老舆情研判处置应坚持把握规律、突出重点、预防为主、积极防控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离退休工作处成立以处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处领导班子成员为组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离退休工作处综合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涉老舆情研判处置工作在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校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协调下进行,业务归口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各校区离退休办公室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大局意识,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强涉老舆情研判处置工作力度,为广大离退休老同志安享幸福有尊严的晚年生活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章  涉老舆情研判处置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涉老负面思想动态和事关老同志

身利益、牵扯面广、影响深远,易引发矛盾纠纷或可能影响稳定情况均应及时进行研判处置;老同志个案诉求的解决应建议其依法依规反映。

第八条 舆情研判处置事项原则上包括以下方面:

(一)老同志对当前社会热点、焦点问题的反映以及可能存在的思想波动和不稳情绪。

(二)涉及老同志切身利益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工资调整、住房问题、福利享受、老同志中普遍存在的一些实际困难和诉求。

(三)学校重大决策出台前后老同志的意见建议。

(四)老同志对学校已经处理完毕的涉老共性诉求处理结果的评估反馈。

第四章  涉老舆情研判处置工作的主体

第九条  涉老舆情研判工作的主体是各校区离退休办公室。各校区离退休办公室应当有效利用老年群众团队的力量开展工作。

第十条  涉老舆情处置工作的主体是学校相关职能部处,离退休工作处应积极配合做好协助工作。对学校已有正式定论的问题,各校区离退休办公室有义务主动向老同志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五章  涉老舆情研判处置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各校区离退休办公室应当结合日常走访、座谈会等形式,主动了解发现老同志中存在共性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实行问题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不漏报、、不瞒报、不错报。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紧急情况要急事急报、特事特报、大事快报。各校区离退休办公室对来人、来信、来电反映的问题,实行首问负责制。

第十二条  离退休工作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涉老舆情研判处置工作会议,听取各校区离退休办公室定期排查梳理情况汇报,认真研究,以适当形式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对紧急、重大问题应及时开会部署,迅速向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报告,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第十三条  离退休工作处应就涉老舆情反映问题的处理工作与相关职能部处就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在处理过程中做好相关安抚和说明解释工作。事项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收集老同志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各校区离退休办公室应根据处统一部署在重要事件节点和敏感时期实施每日零报告制度。要准备好足够的应急处置力量,保证遇有情况,能够快速反应、及时到位、果断处置。

第六章  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涉老舆情研判处置工作是离退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各校区离退休办公室的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离退休工作处涉老舆情研判处置工作进展一栏表



                                         浙江大学离退休工作处

                                              2015625




抄送:校信访办公室

离退休工作处综合管理办公室            20156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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